3月3日,長沙市警方對“貨拉拉跳車事件”案情進行通報,由于司機和貨主相互置氣,矛盾層層疊加后導致了這場悲劇,毀滅了兩個家庭的幸福。那么,貨運信息平臺到底應該負什么責任?行業內有沒有權威的解釋?

3月3日,長沙市警方對“貨拉拉跳車事件”案情進行通報,根據通報可以發現起因很簡單,就是司機和貨主相互置氣,矛盾層層疊加后導致了這場悲劇,毀滅了兩個家庭的幸福。其實司機沒有任何惡意,僅僅是因為浪費了時間而沒有賺到錢,因此服務態度不好,沒有給客戶合理耐心解釋。媒體輿論都是同情弱者,但國內的貨車司機實際上也是弱勢群體,此次事件之后,我們更應該好好反思一下如何定位好司機、貨主、平臺三者之間的關系。
筆者之前也了解過很多司機和貨主之間的糾紛,在中長途運輸領域的焦點是運輸時間。很多司機和貨主都簽訂了對賭協議,如果超過了約定時間要扣除運費,如果導致了貨物變質則要賠償貨物損失。惡劣天氣、交通擁堵并不是司機所能掌控的客觀因素,但是運輸市場供大于求,司機沒有選擇的權利,為了搶單只能忍氣吞聲簽下這份對賭協議。2000公里30個小時必須趕到,單個司機長途駕駛基本就沒有更多休息的時間,必然會出現疲勞駕駛,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則損失慘重。
而對于水果、蔬菜批發貨主而言,時間就是金錢,批發市場凌晨2點開始營業,早晨8點基本結束,司機晚到4個小時必然會錯過一天的批發窗口期,水果、蔬菜一旦壓一天其成色都會有所改變,只能降價銷售,對客戶而言也是巨大的損失,遠遠超過了運輸費用。
在城市短途運輸領域的矛盾焦點則是裝卸貨物。本起案件當中由于司機想要給客戶搬運貨物賺取勞務費,而客戶卻不愿意出勞務費選擇自行裝卸,耽誤了司機的時間,因此造成了雙方第一層矛盾。
回歸本次案件,貨運信息平臺到底應該負什么責任?行業內有沒有權威的解釋?筆者認為貨運信息平臺主要存在兩個問題:一是缺乏全程的信息監控和管理,負監管責任;二是缺乏對司機的專業培訓,缺乏對司機服務質量的監管,因此司機對于客戶提出行車路線偏移的問題時置若罔聞、蠻橫無理,最終導致了客戶偏激的行為。
通過上述事件分析,筆者提出以下建議,希望能夠理清司機、貨主、平臺三者的權利與義務,從而處理好三者之間的關系。
第一,盡快制定《貨運信息平臺和貨運網約車的行業規范》,對各個角色的職能職責進行嚴格定義,為貨運網約車爭議時提供公正裁決的依據。
筆者認為,目前主要存在以下職能職責模糊點。
1、是否允許貨主押車?如果允許,貨主押車的過程當中,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,是否有乘員保險?由于車輛是司機個人的車輛,很多司機在上保險的時候通常以最低保險額度和險種去上,通常沒有乘員意外傷害的相關保險。假設車內有空余座位,通常司機會做個順水人情允許貨主搭乘,但這不是責任和義務。由于沒有明確職能職責鑒定,貨主卻認為這是貨運網約車提供的服務之一。一旦出現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傷亡,由于前期缺乏雙方嚴格約定則必然導致糾紛。
2、貨物裝卸和搬運到底誰來執行?貨物固定由誰來檢查和確認?一旦出現了因為裝卸失誤導致的貨物損傷,由誰來負責?因為短途運輸當中,很多貨物缺乏包裝。例如:客戶搬家要運輸一臺平板液晶電視機,但是沒有電視機的包裝盒,客戶隨意在貨廂內堆放,必然會造成運輸過程中的損傷。由于城市內貨運網約車以廂式貨車為主,通常司機不會關注貨物的擺放,司機認為只要保證貨物不丟失、不淋雨即可;而客戶則要求貨物必須完好無損。
3、司機有沒有裝卸貨物的義務或責任?目前很多客戶認為貨運網約車就是搬家公司,不僅要裝卸貨物,還要送到樓上,因此雙方經常造成糾紛,很多客戶就是不卸車,司機為了節約時間只能委屈求全去裝卸貨物。另外,貨運信息平臺為了爭取更多的客戶,在裝卸貨物上不做詳細說明,導致糾紛發生。
4、貨運信息平臺到底是不是貨運的責任主體?客戶認為在貨運信息平臺上下單,是貨運信息平臺派出的車輛,并且費用直接支付給貨運信息平臺,而不是直接給司機,因此客戶就認為貨運信息平臺是貨運的責任主體;而貨運信息平臺認為自己只是信息的中介方,貨運的責任主體依然是司機。
第二,建立貨運網約車司機的選擇、培訓、認證。貨運信息平臺通常采用會員加盟制度,自身沒有運營車輛和司機,只需要司機用手機辦理會員注冊即可,甚至貨運信息平臺都沒有對司機和車輛進行現場查驗。貨運信息平臺只負責提供信息并收提成,對整個運營的過程不進行嚴格管理,必然會導致各種問題出現。
第三,實現貨運全程信息監控。由于貨運信息平臺提供的是貨運服務,因此缺乏對車內乘員的安全保護措施,導致本起案件缺乏最關鍵的證據,僅僅是以“途中接到了下一單”而推論司機沒有任何傷害客戶的惡意。但是增加貨運全程信息監控需要增加成本,貨運信息平臺的信息傳輸量、存儲量將大幅增加,原有的IT設備必須升級;車輛要增加攝像頭、傳輸設備等,也會增加司機的成本。這些需要平臺與司機來共同協商解決。
地點:上饒
地點:待定
地點:哈爾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