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征求意見稿》指出,對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、公共汽電車輛等臨時性減免車輛購置稅政策,可繼續授權由國務院決定。
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,對城市公交企業購置的公共汽電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。